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宋)决字[2025]第043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街子*******,现住黄金时代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5时许,胡X、杨XX、谭X、唐XX等人在冷水滩区碧桂园XXXX栋X楼宿舍门口发生争执,胡X、杨XX两人互相发生推搡、掐脖子;谭XX打唐XX的头部、臀部。后在治安调解过程中,胡X与杨XX在冷水滩区中兴路附近互相动手殴打对方头部,张X见双方扭打在一起,将杨XX脖子勒住并将其摔倒在地,胡X、谭X两人趁机对杨XX进行踢打。
  以上事实有视频、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