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公)决字[2025]第024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新市镇*******,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上午11时许,罗X在湘潭北地铁站内等地铁的过程中突发性瘾,想去女厕所内偷窥他人隐私以满足自身心理需求,后罗X进入湘潭北地铁站站台女厕所内的4号蹲位,其采取坐于地上,打开手机相机功能并将摄像头切换至前置摄像头的方式通过厕所蹲位之间的隔断偷窥旁边蹲位女性的隐私。期间,罗X通过上述方式偷窥了受害人蒋某某隐私,2025年6月19日,罗X来湘潭北地铁站警务室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2、被害人的询问笔录;3、视频监控截图;4、扣押的苹果手机;5、现场指认照片;6、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罗*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2022年5月10日,罗*因侵犯他人隐私案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2023年4月20日,罗*因侵犯他人隐私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