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6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阳朝*******,现住保靖县迁陵镇朝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于2024年10月16日开始至2024年11月29日,在保靖县迁陵镇东辉商业城一楼“G万游引力动漫城”参与打鱼、打动物机等赌博游戏。王**主要通过玩打鱼机进行赌博。打鱼机共有7个炮门,每个炮弹的分数不等,可以使用按钮对一发炮弹的分数进行调整,打鱼机的鱼池内每条鱼的分数不一样,打死一条鱼就会获得这条鱼所携带的分数,要玩的话就叫工作人员上分,上分比例为1:1000。游戏厅里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给赌客上下分,赌客将赌资通过微信或现金的方式转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便会把赌客的赌资转化为积分(下分比例一样,在赌博过程中及结束时随时找工作人员下分兑换人民币),王**在东辉商业城一楼的该游戏厅共充值36笔,微信充值上分总金额9400元人民币,下分共计2000元人民币。在整个赌博期间王**在赌博机上输了7400元人民币,王**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受案回执、户籍证明、违法人员的陈述、微信交易账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