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淮)决字[2025]第135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05月22日13时许,彭××与杨××在浏阳市淮川办事处××麻将馆打麻将因挣抢位子发生口角,事后双方约在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路口见面,刘××因不忍之前彭××的辱骂,便揪住彭××的头发扇了一个耳光,在腿部踢了一脚。彭××被打后便继续辱骂,往××路与××路交叉方向离开,刘××并跟在后面,彭××看刘××在后面便向刘××吐口水,刘××就向前打了彭××一个耳光,彭××趁刘××不备就往浏阳市淮川办事处××广场走去,刘××便一直尾随其后,在彭××的不断辱骂下,刘××再次从后面将彭××绊倒在地,随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民警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协议。
  以上事实有1、刘××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彭××的陈述;3、伤情照片;4、辨认笔录;5、法医鉴定;6、未达成调解协议,7、现实表现;8、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