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仁)决字[2025]第0611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仁和*******,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仁和*******。
现查明:2010年至今,违法行为人何X玉因自己的法定年龄不符合进厂打工的条件,于是冒用妹妹何X福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广东省XX市鞋厂、湖南省宁远县XX鞋厂进厂务工,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何其他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柒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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