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503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明山头镇南溇*******,现住南县明山头镇南溇*******。
  现查明:2025年05月20日10时许,在长沙县黄兴镇海吉星市场A7对面13号柱子附近,受害人谢守高与曹*的朋友夏红芝发生口角纠纷,后违法行为人曹*伙同其好友郑星与谢守高发生口头争执,引发肢体冲突,期间曹*与郑星将谢守高打伤,致使谢守高头部等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曹*本人及同伙郑星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