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灰)决字[2025]第085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灰汤*******,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灰汤*******。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黄××在宁乡市灰汤镇蒋琬路四名超市内,见店内无人且未安装报警器,在货架上盗走白色包装合成天下槟榔一包,经宁乡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槟榔价值为190元;2025年6月13日,黄××在宁乡市灰汤镇蒋琬路特步专卖店内,见店内无人且未安装报警器,在衣服架上盗走三条特步牌短裤及三件T恤,经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衣服及短裤价值为48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兰××、周××的询问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宁乡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报告书,谅解书,黄××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