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安)决字[2025]第052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法相*******,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法相*******。
  现查明:2025年4月4日,武冈市法相岩街道办事处清水亭村村民刘**怀疑其儿媳妇刘小容在其食用的大白菜里放入了擦过屁股的卫生纸,但刘小容表示没有做过这种事情,为此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2025年4月5日7时许,刘**想到前日发生的事情,对刘小容心生不满,决定教训一下刘小容,刘**拿了家里的一把小锄头,趁刘小容在厨房做饭时,刘**在刘小容身后用小锄头砸了刘小容的头部几下,导致刘小容头部多处受伤。刘**家属反映其患有精神疾病,民警将刘**送至武冈市现代脑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案发时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刘小容表示刘**系其丈夫的父亲,不愿意做伤情鉴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伤势照片,提取笔录及病历资料,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刘**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