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交)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深子*******,现住湖南省溆浦县深子*******。
  现查明:2020年03月27日19时许,武XX饮酒后驾驶湘N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溆浦县XXX路段时,被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单显示为29mg/100ml。另查明2018年12月10日,武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溆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武XX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查获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武**行政拘留一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