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49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晚,怀化市鹤城区居民杨xx与李x、毛x在绥宁县长铺镇文化街xx游戏厅内以“摆六张”(第一张牌比点数大小,第二、三张牌以“10点半”的方式比大小,第四、五六张牌以“炸金花”的方式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杨xx携带900元左右现金参赌,输4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同案人员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