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不决字[2025]第0114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田*******,现住:荷田乡九佳村8组*******。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下午,张美秀、彭宣文、彭桂姣、张海晴在隆回县花门街道湘首足浴店前面的马路上与卿彩云、王时英发生打架。王**过去扯架想将双方劝开。扯架的时候,彭桂姣用手捶打王**的后背时,王**用肘击打了一下彭桂姣。在彭桂姣又参与打架的时候,王**用手将彭桂姣拉起,并掐彭桂姣的脖子将彭桂姣推倒在地,将扭打在一起的彭桂姣和卿彩云两人分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王修省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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