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邵县酿溪镇临江*******,现住新邵县酿溪镇临江*******。
  现查明:陈**2025年6月份偶尔会在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旁边的赌博打鱼机店内打鱼赌博,每次输赢不超过200元,2025年6月17日,陈**再次在该打鱼店赌博,没输没赢。
  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