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玉)决字[2025]第085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菁华*******,现住宁乡市菁华铺乡菁*******。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晚、14日晚、16日凌晨、17日晚,胡**多次窜至宁乡市玉潭街道××地下车库,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多次将欧××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黑色宝马520小车开出,而后将车开至宁乡城区、长沙市岳麓区莱茵城小区、长沙市玉兰路附近等地玩耍,事后再将车开回地下车库停放。另查明,胡**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10月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欧××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资料,胡**本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胡**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9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