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横)决字[2025]第0098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
  现查明: 2023年04月27日13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屈原管理区营田镇玉东阁一楼有人从事赌博活动,我所已对参与赌博的10人行政处罚,并将杨×红带至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2023年1月底,杨×红以赚钱为目的,在其位于屈原管理区营田镇玉东阁的家中一楼开设麻将馆,大厅内部摆放了三台麻将机,大厅东侧的包厢内还摆放了两台麻将机,该麻将馆打的是20、30元中4个鸟的红中麻将,每一把的输赢情况在30-450元之间(不算杠的情况下),每场麻将的输赢在1000元左右。麻将馆平时开设下午场(13时至16时左右)和晚上场(19时至23时左右),每场大概1-3桌麻将,每桌收取300元水钱,为前来打牌的人员提供场地、牌具、茶水、吃饭等服务,在2023年2月和3月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每月停业十几天,截止到当天被抓获该麻将馆经营约60天,共计获利3万余元,经统计,杨×红被抓获当天非法所得为600元。
  以上事实有1.杨×红的陈述;2.宋×琼等人的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提取笔录;5.房产证明;6.微信账单记录; 7.行政处罚决定书;8.笔记本复印件;9.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屈原支行中兴分理处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