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5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现住湖南省绥宁县沿河*******。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及2025年6月18日,被处罚人陈X雄在XX幼儿园对面的电游厅内,使用西游争霸游戏机(具备上下分功能)进行赌博,共计输掉40元赌资。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同案犯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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