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观沙*******。
现查明:2025年04月29日20时58分许,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AXXXXX的小型汽车,在XX市XX区XXX路的XX路至XX路路段被岳麓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张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XXXX医院进行抽血鉴定,经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0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根据《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了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但经交警部门查实,违法行为人张某某曾于2022年5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于2022年5月20日被行政处罚。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违法行为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员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鉴定报告、酒驾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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