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502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麻河口镇九百*******,现住南县麻河口镇九百*******。
现查明:2025年05月20日10时许,在长沙县黄兴镇海吉星市场A7对面13号柱子附近,受害人谢守高与曹鼎的朋友夏红芝发生口角纠纷,后曹鼎伙同违法行为人郑*与谢守高发生口头争执,引发肢体冲突,期间曹鼎与郑*将谢守高打伤,致使谢守高头部等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郑xx本人及同伙曹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