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决字[2025]第0366号

  被处罚人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武潭镇天河*******,现住桃江县武潭镇天河*******。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至6月18日凌晨,薛×嶒受雇他人,连续多次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区多个小区周边,针对路边停放的车辆,在其车身主驾驶的后视镜上粘贴涉黄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薛×嶒本人的陈述;物证(查获的涉黄贴纸);书证(手机打卡截图、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薛**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