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011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小沙江镇江*******,现住小沙江镇江边村1*******。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张××、彭××、彭桂姣、张××在隆回县花门街道湘首足浴店前面的马路上与卿××、王时英发生打架。张××用手抓卿××的脸部,并扯了卿××的头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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