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50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寨市*******,现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晚,被处罚人龙X样在绥宁县长铺镇文化街XX游戏厅内使用“西游争霸”游戏机(具有上下分功能)进行游戏机赌博,龙X样向负责上下分人员支付了30元现金作为西游赌博游戏机赌博的赌资,违法行为人龙**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同案人员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