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010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金石*******,现住金石桥镇泉溪村1*******。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张**、张美秀、彭宣文、彭桂姣、在隆回县花门街道湘首足浴店前面的马路上与卿彩云、王时英发生打架。张**抱着卿彩云将卿彩云摔倒在地上,并与卿彩云相互扭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张**哺乳的小孩子不满一周岁,还在哺乳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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