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大)决字[2025]第036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资江*******,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0时35分,违法行为人曾XX在益阳市资阳区XXXXXXX单元门口,盗窃了一辆黑色女士两轮电动车。次日,违法行为人曾XX于益阳市资阳区三桥桥下将盗得的两轮摩托车卖给回收二手车辆的流动商贩,共获利2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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