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治)决字[2025]第0359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赫山区缇香*******。
  现查明:2023年03月12日15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2年1月至今2023年3月12日,宋X浪利用自己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所经营的“XX发财”娱乐室作为据点,通过组织赌客参与俗称“王麻将”的赌博,从中抽水盈利,非法获利数十万元。违法行为人吴X华在宋X浪经营的娱乐室内充当服务员,负责给参赌人员卖卡、兑换零钱等工作,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八日。因违法行为人吴**于2023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3年3月24日释放, 刑事拘留8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与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之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