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荷)决字[2025]第0838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头*******,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嘉盛*******。
现查明:2025年5月份,违法人罗××在明知不能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转账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名下的长沙银行卡(开户行:长沙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艺支行)提供给他人转账,该卡转入流水48190元,关联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孙××被诈骗案,该卡涉案金额12590元。2025年6月19日罗××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涉案材料;银行流水;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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