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60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2025年6月15日以9000元的价格从“疤子”(在逃)够得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旁一赌博打鱼机店的百分之六的股份,成为该店股东,自6月15日至6月18日,提供该打鱼机供赌客赌博。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