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52号

  被处罚人简**,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现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
  现查明:2025年4月中旬,绥宁县居民简×艳为赚钱在绥宁县长铺镇××街一店内经营了一家游戏厅,游戏厅内设置了8台具有上下分功能的西游争霸赌博游戏机,上下分兑换比例为10元10000分,该店自2025年4月中旬经营至今共获利3000元。对简×艳店内8台赌博游戏机予以收缴,简×艳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同案人员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