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交)决字[2025]第049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皂市*******,现住湖南省石门县皂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00时15分许,杨*酒后驾驶湘JWZ51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路段,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杨*的酒精含量为23mg/100ml;经查:杨*于2018年3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于2018年3月8日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查获经过、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2010年12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2年4月10日,因寻衅滋事案被石门县公安局移送起诉;2022年2月15日,因开设赌场案被石门县公安局移送起诉;2022年2月18日因赌博案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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