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月)决字[2025]第0519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刘X在荷塘区XX万家逛街时,见一楼一店铺无人看守,临时起意到店中偷走5件女士短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监控视频,对案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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