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荷)决字[2025]第1009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香*******,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荷香*******。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朱**在明知银行账户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为办理贷款依然将自己的光大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告知其支付密码和登陆密码,在此期间,其名下光大银行账户共计收取资金10万元整,转出资金9万元,剩余1万元被冻结在微信账户内,经核实,朱**光大银行账户收取的10万元资金为被电信诈骗受害人刘XX转入。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银行交易账单、微信交易账单、支付宝交易账单、被害人相关证据资料、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朱**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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