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三)决字[2025]第039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6时许,邓×兵报警称在三×镇鹿×村村部有人打他,民警到达现场后得知,系邓×兵前往李×蒙弟弟李×蒙家建房工地阻工,后邓×兵与李×蒙前往三×镇鹿东村村部协商处理该事情。李×蒙得知该情况后便前往三×镇鹿×村村部找邓×兵问起阻工原因,后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蒙造成邓×兵脖子和前额处出现挫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说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李×蒙的陈述、邓×兵的陈述、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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