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水浸*******,现住湖南省武冈市庆丰*******。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20时许,邓XX醉酒后在武冈市XXKTVXXX包厢与戴XX肢体接触后发生纠纷,邓XX被同行人员喊出包厢准备离开。戴XX与朋友戴XX在XX大厅阻拦邓XX离开要邓XX道歉,邓XX用手推向戴XX胸口,戴XX用踢向邓XX结果被邓XX踢了腹部一脚,戴XX过来阻拦,邓XX又用拳头打了戴XX脑袋几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XX彪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