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梅)决字[2025]第046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赵*******。
现查明:陈×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六路6号门面内放置一台捕鱼机供人进行人机赌博用以牟利,该捕鱼机有两个操作机位,最多可同时供两人操作;2025年6月19日10时许,朱××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六路6号门面陈×放置的捕鱼机上进行人机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陈×违法所得710元、捕鱼机一台。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的捕鱼机进行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违法所得的710元予以追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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