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濠)决字[2025]第0367号

  被处罚人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汝城县濠头*******,现住郴州市汝城县濠头*******。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下午16时许,郭某某在汝城县濠头乡宝沙村田大丘组欧某某的耕田处,与曾某某在欧某某田里发生口角,随后郭某某用手扯了一下曾某某身上的塑料布,后曾某某面朝下倒在了田里,接着郭某某过去将曾某某身体翻过来,并用双手按住曾某某的手,将曾某某按在田里,造成曾某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