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李)决字[2025]第0246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李熙桥镇石*******,现住绥宁县李熙桥镇石*******。
现查明:2023年01月21日22时许,被处罚人彭**与陈平、陶洛明、刘仕准、谭于、陶永年等人在彭**家中以扑克牌扳“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金额20-100元不等,全场输赢6000多元,违法行为人彭**赢得赌资64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同案人员的陈述,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2018年08月07日,因寻衅滋事案(尹华根、付佳俊等人),被绥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19年12月21日,因袁馗被殴打案,被绥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04月27日,因彭**、夏燚等人非法拦截他人车辆案,被绥宁县公安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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