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阳)决字[2025]第066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渌江*******,现住湖南省醴陵市阳三*******。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黄×在位于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街道×××路××号的家中利用烟枪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6月18日,黄×被我局查获,经提取其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另查明:2024年11月9日,黄×因吸毒的行为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提取笔录、尿检结论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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