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不决字[2025]第0097号

  违法行为人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凌晨5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要求违法嫌疑人郄XX陪同从天元区XX窜至荷塘区XXXXX小区,其中违法行为人张XX将自身衣物更换,并带上口罩,进行伪装。在小区X栋地下停车场内,盗窃了一个黑色摩托车头盔及一个黑色的蓝牙耳机。得手后两人一同返回天元区恒大华府XX栋XX号房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受害人陈述,对案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购买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