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沙*******。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3月19日晚上22时、2025年3月23晚上2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在网络上办理贷款,与他人在QQ聊天中被告知需要提供一张本人的银行卡刷资金流水,张某按照他人指示提供自己名下的6215392018021823352农商银行银行卡收到900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其中涉诈资金为90000)后,违法行为人张某将涉诈资金90000元从银行柜台取出后,分别将涉诈资金90000元打入对方指定的账户中,违法行为人张某从中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害人询问笔录、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QQ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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