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水)决字[2025]第0400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益阳XX热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益阳XX热处理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将淋除锈油车间生产的且未经处理的除锈废水利用导流沟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至厂区西侧的无名渠道,影响当地水环境质量。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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