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349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
  现查明:2015年08月05日罗X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02月11日19时许,罗X庚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FBXXXX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浏阳市西湖山路XX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3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罗X庚的陈述与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查获经过;查获照片;现场文书;处罚记录;当事人及车辆查询件、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