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云)决字[2025]第076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现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5时许,周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观湘门路xxxx超市店内,通过店内摆放的水果赌博机上分押注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的供述、曾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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