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珠公(站)不决字[2025]第0025号
违法行为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烟洲*******,现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03时23分许,在衡阳市珠晖区火车站出站口美宜佳超市门口坐着的醉酒状态的阿卜***?克**误以为坐其旁边的廖**拿了他皮包当中的财物,便和廖**发生争执而后先动手击打廖**头部,廖**被击打后亦还手击打阿卜***?克**,两人由此演变为互殴。民警在对廖**调查过程中发现其言行有异于常人遂联系其家属,其家属告知民警廖**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并提供病历。事发时廖**已在外流浪数日,现查实阿卜**?克热木殴打廖**之后,导致廖***产生应激反应遂还手殴打阿***?克**。
以上事实有1、视频监控,2、阿卜***?克**询问笔录,3、廖**病例资料,4、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由于廖暑生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事发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现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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