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394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大布*******,现住郴州市资兴市东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受害人唐×晟在资兴市鲤鱼江××山庄旁的××台球厅打台球,刘×偶然间见到了受害人,因之前刘×与受害人存在矛盾,刘×随即找朋友取得甩棍一根,并返回台球室。同时间,许×会亦到达台球室,并出于兄弟义气与刘×一同进入台球厅,刘×在台球厅内与受害人发生争吵,随即刘×抽出甩棍对受害人头部进行殴打,许×会抽出一把自己从网上购买来的武士刀对受害人腹部划了一下,两人随即离开现场。事发后刘×、许×会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现场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