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冠)决字[2025]第0518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冠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冠市*******。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0时至21时期间,李某平、阳某、罗某、罗某丽等人在衡南县冠市镇冠市街凌波小区“国台洒业”商店内,用扑克牌以每局赌注五十元,采取玩十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查获时累计输赢达一千八百余元。
以上事实有1.罗某丽的陈述和申辩;2.同案人阳某、罗某、李某平的陈述和申辩;3.现场扣押的赌具、赌资;4.到案经过;5.违法行为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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