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洪)决字[2025]第009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1时许,谢**在涟钢一炼轧厂附近的线架桥上盗窃电缆铜芯线20.54公斤,价值约1600元。在涟钢编组站附近准备离开涟钢厂区时,被涟钢保卫部巡逻人员当场抓获,然后扭送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证言证言、嫌疑人陈述、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称重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