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寸)决字[2025]第0597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邵县酿溪镇资滨*******,现住新邵县酿溪镇资滨*******。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自2025年6月初开始在新邵县酿溪镇曾家院子一民房内采用“百家乐”的赌博方式参与赌博,谢**分别于6月初、6月3日、6月11日下午2点多钟在民房内的五楼和地下室内参与赌博,每把下注50元,谢**共输了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的陈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