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45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洋塘*******,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洋塘*******。
现查明:2025年5月中旬,邓x凯在刷快手时接触到一款名为“鼎盛娱乐”的赌博APP,通过本人手机号注册账号,并在该平台上绑定了自己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银行卡号622203191100425xxxx)开始在该平台上游玩一款名为“PG”电子的游戏,下注金额在2元,总共充值金额1000元,输赢共计3000元左右,并于2025年05月25日下午五时许,在该赌博平台上提现了一笔800元到其工商卡上,该笔资金涉及永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傅x霜”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1.永德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2.傅x霜询问笔录,3.赌博平台信息、流水 ,4.邓x乐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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