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刑)决字[2025]第010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珙县珙泉镇*******,现住四川省珙县珙泉镇*******。
  现查明:2025年6月初,陶兴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纸飞机聊天平台上与境外诈骗团伙取得联系,随后获得了手机口(协助拨打诈骗电话)与短信口(发送诈骗短信)的业务。在获取上家(诈骗团伙)布置的任务后,陶兴华邀约其好友廖凌荣,按照上家要求来到湘西州吉首市一家宾馆住下,陶兴华负责协助拨打诈骗电话,廖凌荣负责收取上家寄来的电话卡快递,陶兴华在做了三天手机口业务后,因害怕被发现便停止了该业务,继而转向风险较低的短信口业务。在陶兴华从事手机口期间导致石家庄一被害人张爱平被骗284690元。陶兴华邀约唐*与岳思帆到古丈县从事短信口业务,待唐*、岳思帆到达后,陶兴华安排两人入住,并让两人学习如何从事短信口业务。唐、岳两人掌握后,便开始用手机发送PS 后的裸体色情照片给特定对象,并发送相关敲诈的话语对受害人进行威胁,迫使受害人与诈骗团伙联系交钱了事。在此期间,陶兴华负责联系业务、收取费用、安排工作与生活,其中收取上家费用共计14763元,唐*与岳思帆负责发送短信,累计发送短信1953条,非法获利分别为300元,廖凌荣每天负责收取寄来的电话卡。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电子证据、现场物证、接报案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陆佰圆整;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