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10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坡头*******,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坡头*******。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违法人员雷**从自己租房步行出来游荡,发现汉寿县育博园售楼部一楼停车坪内停放着电动车,因手头较紧,遂将受害人李汝峰的电动车的两块电瓶盗走,之后其卖给一名拾荒男子,获利140余元;2025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违法人员雷**从自己租房骑摩托车在街上欲盗窃电动车电瓶,行至汉寿县天雅宾馆附近,将受害人祝成刚电动车的电瓶盗走。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现场视频、受害人的陈述、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