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岭)不决字[2025]第0198号

  违法行为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赫山*******,现住:益阳市赫山区阳光*******。
  现查明2025年04月23日10时许,曹XX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XX安置小区A6栋为XX学校修建天桥的过程中,同村村民樊XX以曾经与曹XX有纠纷为由到工地阻工,强行进入施工现场。曹XX为阻拦樊XX进入工地,两人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樊XX重心不稳,摔倒在地受伤。后经鉴定,樊XX构成轻微伤,曹XX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