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54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维山*******,现住新化县维山乡碧洲*******。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9时,吴XX在新化县枫林街道华新社区新洋路蔚然锦和店内偷走两包口味王槟榔。2025年6月18日16时吴XX再次到该店内偷走一包口味王槟榔,三包槟榔价值15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证人证言、收据、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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